继续教育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细则
为加强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固定资产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率,保证和促进学院和部门事业发展。根据《安徽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并结合我部门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固定资产通常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含1500元)、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含一年),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资产(如图书、桌椅)作为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第二条 固定资产管理应当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第五条 本部门是各类固定资产的实际占有和使用者,是固定资产管理的二级机构,对所属固定资产管理实行部门分管领导负责、资产管理员承担日常管理工作。
资产管理者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部门资产管理的具体管理细则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审核本部门固定资产出租、出借等事项,按规定权限审核或者审批有关资产购置、处置的申请;
(三)负责本部门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以及因人员变动而产生的资产转移的调拨工作,优化固定资产资产配置,推动学院固定资产共享、共用;
(四)督促本部门按规定缴纳固定资产资产收益;
(五)组织本部门固定资产清查登记、标签粘贴、帐卡管理、统计报告及绩效考核等工作;
(六)负责本部门所属固定资产的验收、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日常工作,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及时将资产占用、使用情况及增减变动信息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本部门固定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七)接受国资处有关固定资产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报告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账务核对;
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员负责固定资产的登记、保管、分类、整理,保证学院固定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第五条 资产管理《安徽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修订)》执行
第六条 部门建立实物明细账,全面动态反映资产的领用使用情况;部门建立固定资产实物台账。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经济责任制,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个人。
(一)部门领导为使用部门固定资产管理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所占有和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统一管理,专职或兼职资产管理员和资产的实际使用人、保管人是部门固定资产管理的直接责任人。
(二)通过学院的固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有效的反应固定资产增加、减少,保证部门固定资产帐目的真实和完整,保证固定资产帐实一致。
(三)建立固定资产的实物保管制度,落实保管责任。固定资产实行谁使用、谁保管的办法。
(四)因保管人保管不善致使资产被盗、被毁由保管人按资产的重置价值赔偿;因使用人使用不当或在实习实训过程中实习实训指导人员未按规定的操作程序指导学生而产生误操作造成资产毁损,由使用人视情况予以赔偿。
1、资产的原有主要功能全部丧失且不能恢复的按资产的重置价值赔偿。
2、资产的主要功能未受破坏经维修后能继续使用且资产外观完整无破碎的按维修价款予以赔偿。
3、故意毁损固定资产,被毁固定资产能完全重置的按完全重置价值的两倍赔偿;被毁损的固定资产不能重置,通过维修可以恢复资产的原有功能的按维修价款的两倍赔偿。
4、固定资产的保管人、使用人调离学院的应办理资产移交;资产保管人、使用人因学习、培训、生育、生病十五天以上的应办理资产移交,资产交接应有资产管理员和资产使用部门负责人签字。
5、部门主管领导应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和督促本部门的资产管理,查阅资产登记入库、调拨、处置、变更等相关单据,加强实物资产管理。
第七条 部门建立固定资产信息化管理制度,加强管理员队伍建设,建立有效机制不断强化全员的固定资产管理意识,规范固定资产信息上报、公布和分析利用。
第八条 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通过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部门固定资产的现状以及配置、使用、处置等环节进行动态管理。
第九条 资产管理员报送固定资产报表应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同时对国有资产的变动、使用和结存情况作出文字说明。
第十条 部门利用年度财务报告、财产清查盘点、资产统计报告、资产管理信息化数据库等资料,采用多层次指标体系和采取多因素的方式方法,科学考核固定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效益。
第十一条 部门及个人都有管好用好固定资产的义务和责任。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按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 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未按其职责要求进行资产管理,对资产流失或浪费不反映、不报告,造成资产损失的;
(二)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三)擅自提供担保的;
(四)擅自转让、处置资产和用于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经营的;
(五)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六)对资产收益,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按规定收缴资产收益的;
(七)对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超标准配置的资产,不按规定进行调剂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四条 继续教育学院负责本办法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