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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教育学院会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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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教育学院会议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格贯彻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充分发挥继续教育学院 分管领导班子的整体合力,保证重要事项议事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根据《安徽机电职业技术学院章程》等有关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继续教育学院重要事项决策形式是部门会议,以决定或决议的形式决定部门行政工作重点。

会议实行例会制度,至少月应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临时召集。参加人员全体成员,会议由学院主要领导主持。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继续教育学院的重要工作事项,均应由部门会议决策。需由部门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为:

1、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决议在本部门贯彻实施的措施;

2、部门发展规划、工作实施方案,年度、学期工作计划和总结;

3、党风廉政建设、作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4、部门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与废止;

5、教职工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6、教学和科研相关重要事项;

7、有关评奖评优、职称职级评定、年度考核等涉及教职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8、科技开发、创收以及预算、大额经费使用等重要事项;;

9、安全稳定工作,以及涉及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性事件的处理;

10、本部门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章 议事程序

第五条 议题的确定:

1、部门主要领导根据学校的工作部署和指示精神,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提出需要讨论决定的议题。

2、部门会议的其他成员事先向部门主要领导提出需要讨论决定的议题,经部门主要领导协商后确定。

3、凡未经部门主要领导事先审定且非突发性重大事件需要临时动议的议题,一般不列入部门会议的议程。

第六条 对于专业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论证或审议后上会。对于事关系发展的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利益的重要事项,在决策前应广泛听取意见。部门主要领导应就议题提前充分沟通酝酿,取得共识,形成初步意见或方案。

第七条 部门会议根据“一事一议”的原则,由提出议题的成员作简要说明,并将部门主要领导的意见提交集体讨论,协商一致,形成决策意见后予以实施。

第八条 部门会议集体讨论出现严重分歧时,可暂缓决策,留待会后进一步调查研究、酝酿协商,并再次召开部门会议讨论、决策。如果仍不能形成一致的决策意见,应按照简单多数的原则,通过票决形成决策意见后予以实施,必要时向学校分管领导报告。

对有较大分歧而又十分紧迫的重大问题必须作出决定的,可直接采取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票决一般采用记名形式(含口头和书面等形式),个别敏感问题,可采取无记名形式。

第九条 须安排专人负责部门会议的会议记录工作,完整记录决策过程,会后须形成会议纪要,每学期末汇编成册上报学校。会议记录、纪要应妥善保留并及时存档。对因故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由会议主持人会后向其通报有关情况和决定。

第十条 除临时召集的会议外,议程应至少提前通知参会人员,并将议题及会议材料送参会人员。参会人员要认真研究会议相关材料,准备提供会议讨论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议事纪律

第十一条 部门会议成员应按时到会。因故不能出席者需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在会前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就会议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未到会人员不得以口头或书面意见的形式参加票决,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部门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不含列席人员)到会方能举行。对具体议题进行讨论时,涉及的分管领导无特殊情况必须到会。

第十三条 部门会议须充分发扬民主,严格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经过充分讨论后,应议而有决,形成明确的决策意见。对于具体议题,参会人员应发表意见,表明态度。

第十四条 对少数成员的不同意见,应认真加以考虑。但经集体决定的事情,任何个人无权擅自改变;个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报告,但行动上必须无条件服从并坚决执行,且应当以集体的决定或意见对外表态。

第十五条 部门会议议事时,凡涉及到本人、配偶、直系血亲、近姻亲关系的岗位、职称、奖惩等问题时,有关成员应主动回避。

第十六条 对于部门会议讨论、决策过程,以及需要保密的有关内容和决议,与会人员必须严格保密,违者要追究纪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予以党纪、行政处分或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章 决定或决议的执行与反馈

第十七条 部门会议作出的决定、决议,应确定主要落实者或牵头人,明确办理期限。全体与会成员(包括因故未出席者)均应按照各自分工认真组织落实,并将执行情况及时向部门会议汇报。

第十八条 如果部门会议的决定或决议在执行过程中遇到较大困难或有关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经部门主要领导同意后,可重新召开部门会议再次进行研究讨论,并形成新的决定或决议。

第十九条 部门会议的决定和决议,必要时应及时向学院 分管领导汇报,除需要保密的决定、决议外,应通过一定形式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或发布。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一条 继续教育学院负责本办法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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